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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。其中提出,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,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。
图源:东方IC
当下,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,但也出现了一些滥用乃至侵权的现象,引发人们的担忧与警惕。有的企业在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用于“客流分析”;有的经营场所没有合法、合理理由,却要求消费者“刷脸”进入;有的小区更新安保系统,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出入方式,居民不“刷脸”就回不了家……在多方努力下,部分乱象得到了纠正,但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,仍需要更明确、细化的规范,并加大监管力度。
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,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,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,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。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,如果被滥用,将对个人隐私、个人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。非必要情况,不采用人脸识别技术,应当成为共识。比如,曾有检察官发现,上海多家小超市为了“防盗”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,实际上使用普通摄像头也能满足这一需求,后来由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,督促拆除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,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,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。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想用就用,除了使用者要充分评估合规性、必要性、风险等因素之外,还需要有力的外部监管。既要加强事前安全监督,也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从人脸识别技术与设备的提供到应用,通过全链条监管,守护好人们的“脸”。
纪玉/文